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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中小学不得参与或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责编:admin   来源:   中国法新网  更新时间:2018-11-30 22:43

  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今天正式公布。根据《办学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为促进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该《办学标准》。

  明确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办学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本《办学标准》。

  不适用的情况有: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北京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基本办学条件和各类具体要求

  《办学标准》指出,基本办学条件包括: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办开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规定的教学材料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同时,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学标准》指出,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北京市教委表示,根据上位法上位文件的要求和北京实际情况,《办学标准》着重对场所条件、师资条件、资金情况、管理条件作出细化规定。

  比如规定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

  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办学标准》指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

  《办学标准》还指出,未经批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同时,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使用规范。

  此外,在师资方面,《办学标准》明确,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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