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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校

责编:admin   来源:   中国法新网  更新时间:2018-11-30 22:43

  本市民办学校将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

  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校

  北京市政府昨日对外公布《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和《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文件明确,未来本市民办学校将完成分类登记,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校登记前按现状办学

  教育部门介绍,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和法人登记除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符合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其中,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提交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校长应具5年以上管理经验

  《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按照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行政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校长由董事会依法选聘和解聘,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的年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评估不合格或被吊销许可证

  文件指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按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市场监管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虚假广告宣传、违规招生,办学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教育质量差、教学秩序混乱,财务管理混乱、侵害法人财产权,违规发放证书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教育督导部门将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督导制度,将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纳入督导范围。同时,本市还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公众满意度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报记者 牛伟坤 J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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