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5月10日电 (孙睿)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0日披露,青海省上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7年68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96元,达到776元。
为巩固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经青海省政府同意,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2018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上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7年68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96元,达到776元。即:个人缴费人均提高56元,达到210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6元,省级财政补助157元,市(州)县财政补助53元。
同时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人均60元调整提高到80元,从基本医保筹资基金中划转。
针对个人缴费有关规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个人缴费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统一于2019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进行补缴,补缴部分单独列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