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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个人打借条,妻子是否要偿还?

责编:编辑部   来源:陕西法制网   中国法新网  更新时间:2023-11-16 10:29

案情介绍

曹某新与曹某娃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商店为生。

2017年、2018年,曹某新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段某某借款150000元,并分别向段某某出具借条,自己签名并加盖商店印章。

后段某某多次催要,曹某娃通过微信转账向段某某还款共39000元,剩余款项未能清偿。现因曹某新与曹某娃无法联系,段某某起诉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曹某新因资金周转向段某某借款,段某某按约定向其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曹某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段某某要求曹某新之妻曹某娃承担还款责任,因该债务用于夫妻经营商店所需,且曹某娃曾向段某某偿还借款,应视为其对该债务已经追认,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曹某娃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曹某新与妻子曹某娃共同向段某某偿还债务111000元。

法官说法

现行法律规定平等的保护了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兼顾了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该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更明确、层次更清晰。

首先,“共债共签”已成为普遍认识,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能够认定双方有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此类情况下,法院不再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用途。对债权人来说可以在债权债务发生时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来确认该笔债权的属性,降低债权风险。

其次,夫妻一方未签字,但通过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债权人来说举证责任有所加重。

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法院根据债权人举证情况来判断该笔债务是否得到了另一方追认。

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提供向未签字一方主张债权,若未签字的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未承认但也未明确拒绝的,大概率会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还款。

最后,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加重。

夫妻一方未签字亦未追认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审判实务中,对债权人举证要求较高,对债权人来说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西安临潼法院

作者:韩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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