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5月18日电(吴贻伙 赵强)5月17日至18日,沪苏浙皖检察长齐聚安徽泾县,围绕“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构建”这一主题,共话以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助力长三角生态文明建设。四地检察机关商定,将建立起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五项司法协作机制,进一步筑牢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
长江三角洲地区既是我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生态保护、流域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随着长三角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也明显上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沪苏浙皖四省市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 钟欣 摄会议期间,由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四地检察机关将牢固树立“一盘棋”观念,着力强化“大保护”意识,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积极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按照该意见,四地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问题沟通,具体由各省级检察院的办公室牵头协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生态环境检察主要业务工作数据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信息。其各自的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则分别牵头解决生态环保领域刑事个案和公益诉讼个案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为实现相关工作和办案等内部信息资源的共享,四地检察机关应及时主动交换或提供相关协助。办理涉及其他省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或发现相关线索的,则应当及时向该省市检察机关通报。
意见强调,要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坚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跨省倾倒固体废物的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构建生态环境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为加强调查取证协作,该意见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可以请求当地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协助。接到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等便利,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提供支持。
该意见还就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及对跨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新闻宣传等工作形成了共识。
沪苏浙皖四地检察长还就打造生态检察、提起公益诉讼、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构建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等进行了座谈交流,分享了各自的经验,并实地考察了美好乡村示范点生态环境整治和相关造纸企业的环保生产工艺展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