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榆环责改字〔2021〕10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谷县通源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38334L
地址:府谷县大昌汗镇小昌汗村
法定代表人:苏青田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约1300吨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薛利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薛利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薛利军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现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霍世卿、薛利军 电 话:0912- 3599930
地 址:榆林市高新区沙河路市环保局四楼 邮政编码: 71900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