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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领域专项清欠行动即将到来!政府部门和国企不可再拖欠工程款

责编:bjb   来源:国务院   中国法新网  更新时间:2018-11-24 22:03

提示:临近年关,民营企业率先感受到了“钱紧”,对于建筑业的民企的来说,又要开始挣扎在生死链条上了。

所有施工民企也都在心中重复地念着:希望今年的工程款没有拖欠!

临近2018年年末,可算是迎来了利好消息,一场拯救民企的年底大行动即将开展!

“要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李克强总理在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

会议要求

    李克强指出,当前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已经较为突出。

    “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企,都要坚决杜绝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政府部门这样做更是有违‘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基本职责。”李克强严厉地说。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李克强要求就此开展专项清欠行动:一是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二是严禁发生新的欠款。

    “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李克强要求。

    当天会议明确,要继续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

    李克强最后强调:“这件事情今天定下来要立即行动,国办牵头督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审计部门要介入。清欠情况明年春节前要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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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包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3个项目。各地区要参照此目录清单,年底前公布本地清单;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并要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分23种,对每种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中,同建筑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4类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二、履约保证金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三、工资保证金

  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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