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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法治建设专家论证会召开
责编:bjb 来源:法讯网
中国法新网
更新时间:2019-07-16 09:37
河北廊坊法治建设专家论证会召开
河北廊坊法治建设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召开。专家一致表示:支持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为它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去除社会毒瘤具有极大的作用;但应警惕被基层歪曲了、抹黑了、扩大打击面、人为制造冤案、将民事经济纠纷上升为黑恶的问题;扫黑除恶应当经得起历史检验,一些地方不能偏离依法治国的航向;应当按照中央精神,保护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庭审不能走过场,冤假错案教训惨痛,不能总是在为企业家平反;扫黑不能内部定指标,不能强凑黑势力或者尽量往黑恶方面靠,以免“落后”受批评。廊坊杨玉忠案可能是典型的人造冤案,专家发问:为什么不公开死者张毅的最后通话人名?为什么不调查所谓“遗书”的真假?为什么不让有利于杨玉忠的20多位证人出庭?为什么200多位村民证明杨玉忠不是黑恶势力而法庭却不让出示村民签名?涉黑的四个特征中的“组织性”岂能等同于企业组织?具有“危害性”怎么解释那么多村民为他说话?专家建议:对于疑难重大案件,二审应开庭、应公开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允许证人出庭,展开质证交锋的过程,地方司法部门应当真正领会贯彻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
莅临本次论证会的著名法学家有:夏家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是公安部首批特约监察员、国务院人权基金理事、“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专家咨询委员;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赵国君,中国政法大学兼职研究员,日本法政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律师观察网总编;石红英,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参加会议的还有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刘汉杰律师、王文林律师以及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消费日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中国商界杂志、凤凰网的制片人、主任、记者或编辑。
据悉,本次论证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主持人秉持中立的立场,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本次论证会声明:本学术会议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著名学者王文华教授指出:
“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之下,我们要准确把握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两高连续发布的一系列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最高检的态度很明确,一定对扫黑除恶的案件不能定指标,不能拔高,不是黑社会不能拿过来凑数,但是黑社会的一个也不能放过。法院应该有这样的意识,要把任何一起涉黑的案件涉恶的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看判决书,有一些瑕疵,第一个瑕疵,遗书的问题,因为这是案件案发或者是后来往涉黑上靠的一个导火索,遗书的内容非常重要。关键是到现在也没有对遗书内容的真实性搞清楚,我们讲证据的三性,首先就是真实性,而现在真实性都还是打问号的。
第二个瑕疵,非常重要的20多个证人没有出庭。你们申请让他们出庭,但没有出庭。除非证人出国、生病或者是证人死亡了是不可抗力的,但如果就在当地的话,法院确实应该想尽办法让证人出庭。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对事实证据最终更确凿的证据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证人出庭,有质证交锋的过程。
第三个瑕疵,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方面,对辩护方的证据为什么不采信,没有说明。判决的结果很重要,但程序的正义,让正义看得见更重要。刑事案件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有两三个人的证言,比如三个人是到公司取证的,这很难排除互相利害关系人有没有其它的事先做了工作。三个版本证人证言高度相似,如果在细节上太过超乎现实的吻合,不排除有事先串供的可能,证人证言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当中打问号。
王教授建议:“12名被告人,涉及9个罪名,刑期25年,判刑比较重。这么多的被告人,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二审确实应该开庭审理,尽可能地公开,尽可能地扩大公开审理的范围,让更多的媒体或者说公众旁听。9个罪名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没有一条说可以排除其它人的旁听”。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吴丹红教授发言表示
:“听了这个案件,我心情沉重,中央制定政策的初衷本身是为了扫除一些基层的腐败跟黑恶势力相结合的情况,但在地方执行政策的时候,可能走形了,过分地扩大打击面,把一些本来不属于涉黑的民营企业家纳入到了打击的范围,特别多被殃及的是一些房地产商”。
吴教授指出涉黑案件四大特征——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危害性,四个特征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组织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司,现代企业肯定有组织,没有组织不可能组织生产经营。他们把犯罪活动的组织性等同于公司的组织性,其实这是偷换概念。尤其是第二个经济利益,为组织人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司法解释讲的经济特征是指有人身依附的关系,说通俗一点的话等于黑社会老大养了打手,他们可能是无业人员要给他们发工资。平时他的行为就是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这个钱是给了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费,但是正常的食宿和工资、缴纳保险,任何一个公司都是有的,与黑社会无关。最重要的就是危害性的特征,对村民或者职工造成心理恐慌,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一般要有量化的标准,因为危害性的特征在司法解释里讲的很清楚,要对一定的区域,一定的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吴教授提到,“地方为了完成扫黑除恶的政绩和目标,虽然很多的地方说不承认这样的指标,但这是有的。我跟他们讲过课,知道他们内部有指标,但不公开。如果没有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件出来,他们是很着急的,特别着急怎么也得弄一个出来。开始的时候可能就是一个简单的挪用资金和寻衅滋事,慢慢地加了罪名,尤其是知道你有很多的财产,如果你没有财产,那他们没有兴趣搞。现在的扫黑除恶很大一部分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地方甚至在侦查阶段已经开始动那些查封冻结的财产”。
“2018年年底的时候,两高已经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出台了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细则,高院和高检的领导公开发声。包括最高检也说了不够涉黑的案件坚决不能定涉黑,但具体到下面走过头的很难纠正过来。去年最高法已经在平反多少年前的一些企业家的冤假错案,但现在在某些地方又进入到新一轮的制造冤假错案。有相当一批的扫黑除恶的案件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多少年以后又重新的平反,这对社会的公正性伤害非常大”。
著名法学家皮艺军教授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待扫黑除恶,认为它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中央的目的就是为了整治基层政权的混乱,扫黑除恶的重点应当是掌握权力的基层组织的坏人,结果现在有的地方把重点放在了民企。案件中存在着客观归罪的问题,想方设法往涉黑的四个标准上靠。村民的签字基本上否定了当事人称霸一方的问题。27个官员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行贿过。
前全国人大常务、政协常务夏家骏教授说
:“这不是一个个案,可能反映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存在着扩大打击面的问题,将普通案件上升为黑恶的问题。一个运动来了,办案人员要很好地分析一下不要走过去的老路。过去有严打,很多人都是因为一点小事被杀掉了。这个案子彻底地搞清楚非常有必要,不能听风就是雨。这么多的群众签名,难道民众不是英雄而是糊涂虫吗?说有亲戚关系,有那么多的亲戚关系吗?一调查就知道了。到法院好好沟通,院长和检察长也得考虑考虑群众的意见是不是对的,我们再审查一下吧,不要出大问题。我们可以严肃地批评他们,或者提醒他们要严肃地处理这个问题:你今天搞错了,永远有人替他翻案。真错肯定是不行的,我们不能搞真错。真错,那自己要负法律责任的,要仔细反省怎么做。我们要坚定信心,你们都是儿女,那么多的群众,找个好办法,不行就告到纪委和监察部门。现在对待法律和民营企业家的问题上有点乱,不是好现象。我自己认为,现在的中小企业家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有问题,只要不反党,不反社会主义,不犯法就应该鼓励的。如果用得着我,我愿意签名呼吁这个问题。不单单解决你的问题,而且解决将来大多数人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要讲良心的。”
著名学者赵国君研究员说
:“心情非常沉重,这是一个典型的人造冤案,冤的不能再冤了”,“应该定义为是对中央扫黑除恶斗争的歪曲和伤害”。
石红英教授
认为本案的突破口,是关键证人出庭,对涉黑的四个特征只要证明一个特征不成立就可以了,危害性特征是本质性的特征,“那么多的村民签名,可以说明危害性特征成立吗?”
王文林律师发言
认为应当准确地把握形势政策,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待问题,是否存在着涉黑及危害性。扫黑除恶是件好事,但有可能被基层组织歪曲、抹黑了。有关方面应当重视提取手机中的遗书信息,应当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指出
:“扫黑除恶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不断地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就是想确保扫黑除恶沿着正确的轨道,不要出现偏差”;“过去严打时期也出现一些冤假错案,现在看来教训非常惨痛,扫黑除恶符合中央的本意,确确实实把真正的黑恶势力打掉,但也不能出现偏差,更不能出现冤假错案”;“这样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中央的司法改革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对这样的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被告人如果不认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应当开庭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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