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禁归集指纹等信息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信用不好影响参与政府招标
北京市政府昨天发布《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办法提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归集、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实施后,北京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可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对单位和自然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北京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合作共建机制,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区域联动机制,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据悉,后续北京将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单位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
焦点1 禁止归集宗教信仰和指纹等信息
根据该办法,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3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学历、学位等;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5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认可信息;其他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单位和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此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也属于单位的不良信息。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参与慈善活动等,则属于单位和自然人的良好信息。
办法明确,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焦点2 信用不好影响参与政府招标
办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申报、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将享受到信用带来的“福利”。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被优先考虑和扶持;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得到支持等。
反之,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则将受到惩戒。
例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等。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自然人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从而防范交易风险,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信用状况良好将有哪些“福利”?
(其他条件相同)
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3、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4、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
5、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6、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信用状况不良将受到哪些惩戒?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2、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3、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
5、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6、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 解读
专家: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意识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其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一些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去年至今,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以及深圳市、杭州市等均发布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或条例,作出具体规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经认识到信用是社会良性治理和发展的基础。制定信用信息政策,一方面可以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失信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意识。同时,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在国家规定的框架下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失信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汪玉凯提醒,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政府带头守信很关键,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要起到守信的模范作用。
新京报记者 倪伟